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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類


 

申請資格及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應備文件

一、申請招募許可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屠宰登記證書影本。
  3. 求才證明書。
  4. 聘僱辦法證明書。
  5.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雇主準備資料:

  1.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變更登記表。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屠宰登記證書影本。
     

 

核准函人數

  1. 核配原則: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2. 提高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定期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