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資格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資格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長照中心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收費項目 |
費用 |
費用負擔 |
說明 | |
1.國內服務費 / 人 |
第一年 / 每月 |
1,800 |
移工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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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每月 |
1,700 |
移工負擔 |
| |
第三年 / 每月 |
1,500 |
移工負擔 |
| |
2.體檢費 /4次 |
2,000/ 每次 |
移工負擔 |
| |
3.居留證費 / 3次 |
1,000/ 每年 |
移工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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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票費用 (泰國單程) |
依當時情況而定 |
移工負擔 |
依照各航空公司 淡、旺季票價準 | |
5.機票費用(菲律賓單程) |
依當時情況而定 |
移工負擔 |
依照各航空公司 淡、旺季票價準 | |
6.機票費用(印尼單程) |
依當時情況而定 |
移工負擔 |
依照各航空公司 淡、旺季票價準 | |
7.機票費用(越南單程) |
依當時情況而定 |
移工負擔 |
依照各航空公司 淡、旺季票價準 | |
8.移工基本薪資 |
每月 / 20,000 |
雇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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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移工加班費 |
每月/667*4=2,668 |
雇主負擔 |
做七天休一天,依每周日為加班費 | |
10.就業安定費 |
每月 / 2,000人 |
雇主負擔 |
| |
11.健保費 |
每月 / 1,384 |
雇主負擔 |
移工負擔 每月 / 443 | |
12.職災保險保費 |
54元/月 |
雇主負擔 |
季收162元/季 |
※114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4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