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簡稱外展機構)。
二.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但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三.外展機構指派外籍移工服務之場域:
- 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之場域。
- 不得指派外籍移工至已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屠宰工作之場域。
- 外籍移工服務範圍,包含農作物栽培(種植、田間管理、採收、採後處理與包裝、搬運),林木、竹林之育苗、移植及種植,禽畜之飼育、放牧、榨乳、飼育場域環境維護(含死廢畜禽及糞汙處理),水產生物採捕或養殖之工作及其他直接從事農、林、漁、牧有關之體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