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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展農務


 

申請資格、申請人數及服務之場域

一.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簡稱外展機構)。

二.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但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三.外展機構指派外籍移工服務之場域:

  1. 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之場域。
  2. 不得指派外籍移工至已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屠宰工作之場域。
  3. 外籍移工服務範圍,包含農作物栽培(種植、田間管理、採收、採後處理與包裝、搬運),林木、竹林之育苗、移植及種植,禽畜之飼育、放牧、榨乳、飼育場域環境維護(含死廢畜禽及糞汙處理),水產生物採捕或養殖之工作及其他直接從事農、林、漁、牧有關之體力工作。
     

 

應備文件

向農委會->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

檢附文件:

  1.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3. 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民團體登記證書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應於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60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取得初次核准招募函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 設立許可登記證影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與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他法規應備文件。
  4. 外展農務核定函。
  5. 求才證明書。
  6. 雇聘辦法證明書。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