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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管理


 

移工生活與管理


  1. 非經僱主同意,移工不得外宿。
  2. 移工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以免冠上非法匿藏移工之名。
  3. 移工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 移工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 移工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 移工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 僱主得安排移工一間房。
  8. 一般而言,移工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移工。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移工,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工作時間


  1. 家庭類移工每日上午起床時間依病人狀況而定,另有協議或情況特殊者,由僱主另定之。製造業移工則依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
  2. 僱主每日應讓移工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若照顧特殊病患,半夜需隨病人情況起床照顧,應讓移工於午間短暫午休,以維持足夠體力

 

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因此移工為其他雇主工作或替僱主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均屬違法。

  •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動部之公告處理之:

  1. 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涉」,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
  2.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3. 綜上所述,因看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逃跑防治


  1.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移工入境後雇主可要求本公司對移工實施1至3天之教育訓練,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移工送至本公司接受訓練。
  2. 隨時關心移工,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移工之生活動態。
  3. 移工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4. 移工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5. 移工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6. 雇主與移工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移工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7. 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移工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移工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移工之動態及心理。
  8. 對於移工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移工,如果移工懂得珍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欲求不滿之狀況,因此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9. 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企劃書』做好移工之管理。

 

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移工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紝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移工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移工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傷病處理

按照勞動契約,僱主需要負擔移工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移工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1.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外傭自行繳納,依據勞動契約,移工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2. 意外傷害:移工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
  3. 意外身亡:移工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移工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3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