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來中華民國境內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觀光署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訂定發布本要點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雇主資格:
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者。
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資格:
1.實習生應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學生。
2.所謂科系之認定,係以修習上述相關學分之大專以上學生即可,申請時應檢附相關修課證明。
3.其所屬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https://reurl.cc/gedbZb)
,且至少須完成一學期學業;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印尼除外)。
4.印尼籍學生申請來臺實習,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https://reurl.cc/gedbZb)或「印尼國家高等教育認可機構網站」(https://www.banpt.or.id/),若未列入,則不予核發許可函。
5.其他國籍之學生申請來臺實習,仍依「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第 3
點規定,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1. |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
2. | 申請書。 |
3. | 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
4. | 實習生所屬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公告之參考名冊者,應附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出具等同大專校院證明、官方核可之中文譯本、我國駐外機構證明簽字屬實等文件。 |
5. |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
6. | 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
7. | 實習計畫。 |
8. | 來臺實習效益評估。 |
9. | 在臺行程表。 |
10. |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與實習生就讀學校之合作證明文件。 |
11. |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
12. |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核准房間數。 |
13. | 餐飲等附屬設施之場域配置圖與座位數。 |
14. | 最近一個月查詢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人數資料表。 |
前項第七款之實習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 實習內容、實習場所及實習指導人。 |
2. | 實習者在臺住居所。 |
3. | 實習之起迄時間。 |
4. | 實習實習期間經費規劃(包含實習期間給付之獎助金、生活津貼及食宿安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