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率如下:
一、工程總金額:重大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營造工程(註:營造工程之認定,應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之行業別及定義辦理)契約書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書外另提供營造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二、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三、人力費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前,土木營造工程及其他工程為百分之三十,建築營造工程為百分之三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人力費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平均工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前,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後,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五、工期:重大工程之工期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期為核算依據,若工程合約書中工期以工作天訂定者,則以工作天乘以一點二五轉換為日曆天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六、核配比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前者,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但在國內招募期間每僱用原住民一人,同意增加外國人配額二人,但核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
分級指標 |
級別 | ||||
A |
B |
C |
D | ||
100 |
75 |
50 |
25 | ||
1.計畫別(30%) |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 其他所屬工程 | |
2.特殊性(40%) |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改擴建工程 機場航廈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 |
3.規模(30%) | 都市計畫區 | 60 億元(含)以上 |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60億元 |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 未達20億元 |
非都市計畫區 | 30 億元(含)以上 | 15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30億元 | 1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15億元 |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
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1.NAF-021-1遞補申請書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2.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4.移工死亡證明書。
5.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6.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7.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5.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6.NAF-T02營造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7.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